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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防坠落装置-技术条件书

防坠落装置技术标准
 

1总则
 
1.1本技术条件书适用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高空作业防坠落装置(以下简称“防坠落装置”),它提出了该类装置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条件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条件书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方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装置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条件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装置完全符合本条件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条件书的意见和同条件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本技术条件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1.5本技术条件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协议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投标方在应标技术条件中应如实反映应标产品与本技术条件的技术差异。如果投标方没有提出技术差异,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招标方发现投标方提供的产品与其应标技术条件的条文存在差异,招标方有权利要求退货,并将对下一年度的评标工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7投标方应在应标技术部分按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如实详细的填写应标设备的标准配置表,并在应标商务部分按此标准配置进行报价,如发现二者有矛盾之处,将对评标工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8投标方应充分理解本技术条件书,并按本技术条件书的具体条款、格式要求填写应标技术文件,应逐条响应。如发现应标的技术文件条款、格式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书的要求,则认为应标不严肃,在评标时将有不同程度的扣分。
 
1.9投标方应具有防坠落装置或同类工程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的成功业绩。投标的装置应具有三年以上安全运行业绩,并同时提供系统在国内(外)的用户使用报告。在近三年供货中未出现严重违约或产品未出现重大的技术及质量事故。投标方应提供用户业绩表、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及联系电话。
 
1.10本技术条件书未尽事宜,由招标方、投标方双方协商确定。
 
2工作范围
 
2.1供货范围
 
本技术条件书所述的防坠落装置,指为了防止高空作业人员在上、下杆塔和高空作业过程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而固定安装在杆塔上的保护装置;安装范围包括高架输电线路所有类型的杆塔、变电站构架及通讯微波塔;组成部件需包括导轨、防坠器、连接器、连接绳、转向器及其他配件。其中,导轨仅包括刚性导轨。
 
投标方提供的高空作业防坠落装置的具体规格、数量见表2.2: 供货范围及设备技术规格一览表。投标方应如实填写“投标方保证”栏。

 
2.2服务界限
 
2.2.1投标方应按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提供全新的、合格的防坠落装置,并负责现场安装指导工作。投标方所提供的组件或附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投标方应对质量向招标方负责,并提供相应出厂和验收证明。
 
2.2.2设备供货、试验、运输均由投标方完成,同时负责现场安装指导。
 
2.2.3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含设计安装方案、转向器的布置示意图、安装实例的图片,作为评分依据。最终的安装方案应经过招标方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2.2.4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必需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试验项目见第7章。本规范规定的其它技术要求,投标方应提供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
 
2.2.5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可自行开展出厂试验,否则应委托具有专业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但应有招标方代表参加。
 
2.2.6投标方应协助招标方解决设备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2.2.7于近期国内其它工程防坠落装置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
 
2.2.8本技术规范书未说明,但又与设计、制造、装配、试验、运输、包装、保管、安装和运行维护有关的技术要求,按条款3所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2.3技术文件
 
2.3.1投标方在订货前应向招标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鉴定证书、型式试验报告、报价书、说明书和主要技术参数。
 
2.3.2装置供货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式8份:
 
a)  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说明书(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型号、结构(附结构图)、尺寸、技术参数;
 
b) 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镀锌质量检验记录等)。
 
c) 钢材、锌锭、紧固件、安全绳、连接器等原始质保书和复验报告。
 
d) 试验报告。应提供出厂试验、型式试验和特殊试验报告;
 
e) 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说明各2份(含修改后的安装说明);
 
f) 部件清单、易损件清单。
 
2.3.3投标方应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本2份。
 
3技术要求
 
3.1应遵循的现有标准
 
除本标书特殊规定外,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均按规定的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如果这些标准内容有矛盾时,应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投标方选用本标书规定以外的标准时,则需提交这种替换标准供审查和分析。仅在投标方已证明替换标准相当或优于标书规定的标准,并从招标方处获得书面的认可才能使用。提交供审查的标准应为中文或英文版本。主要引用标准如下:

 
3.2使用条件
 
海拔高度:≤1500m。
 
最高环境温度:+45ºC。
 
最低环境温度:-10ºC。
 
最大日温差:30ºC。
 
日照强度:0.1W/cm2(风速0.5m/s,大跨越采用0.6m/s)。
 
覆冰厚度:0mm。
 
最大设计风速:43m/s。
 
环境相对湿度:最大日相对湿度95%,最大月平均相对湿度90%。
 
污秽等级:b~e级。
 
最大年降雨量:2400mm。
 
最大日降雨量:375mm。
 
最大地震烈度:Ⅶ度。
 
3.3一般要求
 
3.3.1刚性导轨及其安装附件的正常寿命不小于杆塔设计寿命。防坠器正常寿命不小于3年。
 
3.3.2防坠落装置应在不同型式杆塔及部位均能有效锁止。防坠落装置的导轨应根据铁塔施工图放样加工,保证防坠落装置的导轨在不同型式的杆塔及部位均能安装。
 
3.3.3防坠落装置可满足作业人员及可能携带备品、备件的质量总和最大为100kg的使用要求。防坠落装置与配套使用的安全带在人员发生坠落时,作用于人员身体的冲击力不得超过6kN,防坠落装置不得出现破断、撕裂、脱落等任何结构性破坏。
 
3.3.4防坠落装置螺栓不低于6.8级,螺栓应成套供应(1螺栓、1平垫、1螺普通母、1防松薄螺母),防坠落装置用螺栓和螺母应与铁塔用螺栓和螺母要求一致。
 
3.3.5从塔脚基础顶面以上钢管塔12m、角钢铁塔10m高度范围内(长短腿铁塔以最短腿的塔脚计算)连接部件的所有连接螺栓,使用防卸螺栓(防卸螺母应与普通螺母同厚度)。
 
3.3.6防坠落装置与杆塔连接应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方便,不改变或影响杆塔的正常使用,不破坏杆塔结构,尽量降低杆塔附加荷载。
 
3.3.7刚性导轨和接头应采用铝合金或304不锈钢材质,不可采用镀锌钢等易腐蚀材质。防坠落装置中的所有金属部件(含螺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应满足GB/T13912或GB/T8005.3的规定。
 
3.3.8塔身导轨首选利用主材脚钉孔采用连接板(或夹具)连接,次选夹具连接。防坠落装置导轨供应商应主动与塔厂放样后的铁塔加工图配合制作。
 
3.3.9生产制造防坠落装置的所有材料和零件,均不会对使用者皮肤产生刺激、过敏等现象。
 
3.3.10覆冰厚度不大于2mm时,防坠落装置应能够正常使用。
 
3.4导轨
 
3.4.1为减小杆塔附加荷载,保证杆塔安全,刚性导轨单位长度质量应不大于2.0kg/m。
 
3.4.2刚性导轨采用统一的截面尺寸,以实现防坠器的通用互换,具体尺寸如附录所示。
 
3.4.3刚性导轨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和生产加工,导轨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刚性导轨截面结构偏差应小于0.5mm,每段刚性导轨长度不宜大于3米。
 
3.4.4标准长度为1.5米的刚性导轨弹性变形量在15kN静荷载作用下不大于100mm,并不得出现破断、撕裂、脱落等任何结构性破坏。
 
3.4.5刚性导轨与杆塔应可靠连接。每段刚性导轨与杆塔之间不应少于两个固定点。垂直导轨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1600mm。对于弯曲导轨在弯曲段之间的两固定点间距离如果大于1600mm,宜在导轨弯曲的区间内增加支撑点,以保证导轨固定点间距离不大于1600mm。水平刚性导轨固定点间距一般不大于1200mm;导轨端部(安装后两端的悬臂端头处)与最近固定点的间距不宜大于400mm。
 
3.4.6刚性导轨末端需安装限位器。
 
3.4.7刚性导轨顶端布置低于杆塔顶点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mm。
 
3.4.8弯曲刚性导轨的曲率半径应小于0.5m,能满足防坠器顺畅通过。
 
3.4.9刚性导轨接头处最大上下、左右偏差不超过0.5mm;导轨接头间隙应小于1mm。
 
3.4.10刚性导轨的任何部位应能满足防坠器顺畅通过。
 
3.4.11刚性导轨固定架及连接板与防坠器上下移动的导轨面间隙应有足够的距离,确保防坠器上下移动时不出现卡阻现象。
 
3.4.12垂直刚性导轨下端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活动防脱出装置,其他导轨末端应设置防脱出装置,避免误操作导致自锁器滑出轨道。
 
3.5防坠器
 
3.5.1防坠器在满足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轻便,防坠器应采用整体冲、铣切割工艺,质量不应大于0.6kg。
 
3.5.2防坠器在通过垂直、倾斜和弯曲刚性导轨时应具有单向锁止功能,通过水平导轨时不需要辅助即可实现双向自由滑动。
 
3.5.3防坠器在人体坠落过程中被碰撞时,均不得失去锁止功能,解除锁止后能恢复正常工作。
 
3.5.4防坠器在倾斜导轨上必须能有效锁止。
 
3.5.5使用防坠器时,人员坠落距离不得大于1.2m,其中防坠器锁止距离不大于0.1m。
 
3.5.6防坠器应能承受不小于15kN的静荷载,且能承受不小于100kg的冲击荷载,并不得出现破断、撕裂、脱落等任何结构性破坏。
 
3.5.7在导轨上拆卸或安装防坠器时,应保证至少需要两个手动操作才能完成。正常使用时,不能脱离导轨且仅在规定的方向上移动,且二者之间配合紧密、良好。
 
3.5.8导轨与防坠器应配合紧密、良好,配合间隙不得大于2mm。
 
3.5.9防坠器壳体上应具有明确的使用(箭头)方向。
 
3.5.10防坠器应加装滑轮(一般为3个),减少正常运行时防坠器与导轨的摩擦力,提高防坠器在导轨上的通过性。
 
3.5.11自锁器应安全可靠、轻便耐用,在薄冰、油、水、沙尘条件下,能有效锁止。
 
3.5.12防坠器应采用铝合金或304不锈钢材质,不可采用镀锌钢等易腐蚀材质。
 
3.5.13防坠器在薄冰、油、水、沙尘条件下,应能有效锁止。
 
3.6连接器
 
3.6.1连接器表面应光滑,防止割断、磨损系带或绳索,伤及作业人员。
 
3.6.2连接器破坏荷载不应小于22kN。
 
3.6.3安全扣环破坏荷载不应小于22kN。
 
3.6.4连接器必须经过两次及以上的手动操作才能开锁。
 
3.6.5连接器应采用铝合金或304不锈钢材质,不可采用镀锌钢等易腐蚀材质。
 
3.7连接绳
 
3.7.1连接绳应与安全带采用双挂点腰间连接,
 
3.7.2连接绳长度应可调节,调节后单侧最大长度不应大于0.4m。
 
3.7.3连接绳破坏荷载不应小于22kN。
 
3.8转向器
 
3.8.1转向器破坏荷载应不小于15kN。
 
3.8.2转向器应具有防脱功能和限位功能防止防坠器倒置使用或滑脱,转向器限位功能仅在与竖向或水平导轨吻合时触发定位。
 
3.8.3转向器与刚性导轨间对接处最大上下、左右偏差不超过0.5mm。
 
3.8.4转向器应采用铝合金或304不锈钢材质,不可采用镀锌钢等易腐蚀材质。
 
3.9安装要求
 
3.9.1防坠落装置导轨一般从基础顶面以上1m高起装,横担部分导轨应安装至横担第一个斜材固定点,具体安装方式详见技术规范书专用部分。
 
3.9.2每段刚性导轨与杆塔之间不少于3个固定点,垂直刚性导轨固定点间距不大于1.6m,水平刚性导轨固定点间距不大于1.2m。导轨水平布置时,导轨刚度较大的截面应作为承力受弯截面。
 
3.9.3导轨与杆塔连接所使用的螺栓应全部具备防松功能。从塔脚基础顶面以上10m高度范围内(长短腿铁塔以最短腿的塔脚计算)连接部件的所有连接螺栓还应使用防盗螺栓。
 
3.9.4刚性导轨在杆塔上的安装范围应充分考虑人员上下杆塔及移动至横担时,不得失去保护,典型杆塔安装范围见专用部分的附录,非典型杆塔安装范围应根据实际杆塔图确定(或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范围执行)。
 
3.9.5垂直导轨与铁塔主材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60mm。
 
3.9.6转向器应直接固定在杆塔上或通过刚性导轨固定。
 
3.9.7连接螺栓M16、M20采用6.8级,M24采用8.8级,螺栓紧固力矩值M16不小于100 N·m,M20不小于135 N·m,M24不小于250 N·m。所有螺栓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全部使用1螺栓1平垫圈1普通螺母1薄螺母(与铁塔要求一致)。
 
4试验
 
4.1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尺寸检查、外观检查、连接绳破坏荷载试验、连接器破坏荷载试验、整体静荷载试验、整体坠落冲击荷载试验、锁止可靠性试验、镀锌层试验(如有)、盐雾试验、耐候性试验等,如表所示。上述试验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产品生产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试验样品不得少于3套:
 
1)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试生产定型;
 
2)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或生产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
 
3)停产半年及以上后恢复生产;
 
4)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5)用户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
 
4.2出厂检验
 
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可自行开展出厂试验,否则应委托具有专业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采购方有权安排监造等人员抽查监督,制造厂应积极配合完成。
 
4.2.1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导轨及连接件外观检验,包括表面处理质量、弯曲度、尺寸等方面。
 
2)防坠器与导轨的配合及防坠器锁止功能的检验。
 
3)在15kN静荷载作用下,导轨弹性变形量的检验。
 
4)安全绳、连接器等部件的检验。
 
其中:1)、2)项须全部检验,3)、4)项抽样比例为每批次不少于3个样品。抽样试验相关费用由中标厂家承担。
 
4.2.2出厂要求
 
1)防坠落装置必须经供货商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
 
2)出厂检验有一项不合格即认定产品不合格,不得出厂。
 
3)经过型式试验的样品不得出厂,必须予以报废。
 
4.2.3抽样检验
 
1)为保证批量产品质量,在产品出厂前,供应商应委托权威检验机构进行第三方抽检,抽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产品由采购方或采购方委托的监造单位负责抽样的,抽样样品由厂家负责发货至检验机构,样品和运输费用由供货厂家承担。
 
3)抽样数量不小于3个,抽检项目包括本标准中冲击试验、静荷载试验。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
 
4.3到货验收
 
4.3.1防坠落装置到货后按生产或交货批次对产品尺寸、外观进行检查。试验样品在该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且不小于3个。
 
4.3.2验收项目必须全部合格。
 
5技术服务、工厂检验和监造及技术培训
 
5.1技术服务与联络
 
5.1.1投标方应指派合格的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对合同设备的安装和现场试验等做好技术监管。投标方监管人员应对所有防坠落装置安装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5.1.2投标方获得本项目的参与权后,应就本项目提供详尽的解决方案,并组织由招标方外部专家参与的方案审查。
 
5.2工厂检验和监造
 
5.2.1投标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所供设备的制造进度表。按照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导则》的要求,招标方可随时进厂监造。监造和检验人员有权了解生产过程、查询质量记录和参加各种试验。
 
5.2.2监造范围包括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和试验等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5.2.3运行单位的工厂监造和检验工作,不减少投标方对产品的质量责任,监造和检验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
 
5.2.4投标方应在出厂前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出厂试验监督
 
5.3技术培训
 
投标方对招标方相关人员应免费提供三次现场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资料。
 
6标志、包装、运输、安装和质量保证
 
6.1标志
 
6.1.1铭牌
 
每台装置及主要部件应有明晰的铭牌,铭牌内容如下:
 
a) 装置型号;
 
b) 产品(装置及部件)全称;
 
c) 制造厂全称及商标;
 
d) 额定参数;
 
e) 出厂日期;
 
f) 出厂编号。
 
6.1.2包装标志
 
在包装箱的适当位置,应标有显著、牢固的包装标志,内容包括:
 
a)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型号;
 
c)装置数量;
 
d)包装箱外形尺寸及毛重;
 
e)包装箱外面书写“防潮”、“小心轻放”、“不可倒置”等字样;
 
f)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g)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6.2包装
 
6.2.1产品包装前的检查
 
a)产品的合格证书、接线配置图、外形图、安装尺寸基础图、产品的安装、运行、维护、修理及使用说明书、易损件的清单、工厂试验报告、备品、备件齐全;
 
b)产品外观无损伤;
 
c)产品表面无灰尘。
 
6.2.2包装的一般要求
 
产品应有内包装和外包装,包装应有防尘、防雨、防水、防潮、防振等措施。
 
6.3运输
 
产品应适用于陆运、空运、水(海)运,按运输装卸包装箱上的标准进行操作;在运输中应直立放置, 不许倒置、侧放。
 
6.4安装
 
1)施工单位负责防坠落装置的安装施工工作,供应厂商负责技术交底服务及相关配合工作。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能有效、可靠地在本工程铁塔上安装,自锁器在正常条件下应滑动自如、转动灵活。
 
3)供应商对由于产品设计、制造、运输等原因引起的安装不能通过验收负责。
 
6.5质量保证
 
6.5.1投标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及其附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投标方应保证设备及其组件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质保期内,由于投标方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投标方应立即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正常寿命期间,导轨发生锈蚀时,应由投标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
 
6.5.2投标方应对其整组设备在到货后提供不少于三年的“三包”质量保证。之后如发生产品损坏,投标方应及时为本组装置提供维修部件,并按最近的投标价提供。
 
6.5.3订购的新型产品除应满足本标准外, 投标方还应提供该产品的鉴定证书。
 
6.5.4投标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投标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若招标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投标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 投标方应积极配合。
 
6.5.5附属及配套设备必须满足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提供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6.5.6投标方应有遵守本标准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0-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 该质量保证体系已经通过国家认证并在正常运转。
 
7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清单见表7.1, 要求提供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应是新品, 与设备同型号、同工艺。

 
附录 导轨及接头截面尺寸